可访问性(Accessibility)是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的指标之一,即网站的服务与内容能被用户访问到。
主演能够解决的问题:
可访问性指标,不仅仅是为残障人士构建“平等、参与、共享”平台。
而应该无论用户使用何种软硬配置、网络基础设施、语言文化背景、地理位置,以及他们的身体条件和智力经验水平。
网站可访问性有不同层次,各层次问题对最终用户体验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程度不一样。
根据访问逻辑顺序,把可访问性问题分为四个层次:站点可访问性、服务可访问性、功能可访问性、内容可访问性。
目前,大多数发达国家针对大众信息传播网站均有相应的法案法规,规定了实现可访问性的最低要求。
针对残障人士而言,如果网站无法提供正常浏览,在发达国家可以依法起诉。中文网站与之对比,差距显而易见。
以下所列,是最常见的细则条文,能够提供相应的测试和改进技术咨询。
来自WC3官方成立的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团体。
目前在欧洲,欧盟委员会已经认可了W3C的Web可访问性提议,并将其推荐给各成员国使用。
来自美国联邦政府的16条规则,前11条是来自WCAG的检查点。
1998年成为联邦法律,规定了所有由联邦政府发展、取得、维持或使用的电子信息技术必须无障碍。